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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淮安市政府采购 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

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淮信用办〔2015〕25号


 
 
关于在淮安市政府采购
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县(区)信用办、财政局、政务办,盱眙县行政审批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依据《 发改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淮政发〔2014〕160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应用信用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5年11月1日起,企业在参与淮安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提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并经淮安市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报告,市信用办于2015年10月15日开始接收信用报告的报备工作。
二、信用机构的确定及信用报告的时效
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试行期间信用服务机构由淮安市信用办择优选取,并在诚信淮安网公示(hacx.huaian.gov.cn/)。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平、独立原则,根据《淮安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出具信用报告并报市信用办备案,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间隔2个月后再次使用应出具信用跟踪报告并经市信用办备案后可重复使用。   
三、相关材料报备
各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在2015年 10月15日前,将本机构按照《淮安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淮信用办〔2015〕24号)执行的评价模型和各类企业具体评价技术标准、评价服务程序、委托评价合同、对外发送的调查函证等材料的格式文本报市信用办备案。
四、有关要求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积极应用信用报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做好相关衔接和指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各有关信用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淮安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淮信用办〔2015〕24号),使本机构的评价人员全面准确理解,并在具体评价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信用办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政务办
 
                                                        2015年9月24日
 
 
 
 抄报:省信用办、省财政厅、省政务办
抄送:市软建办、市审改办、市审计局
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
附件:                                  
                                 
淮安市政府采购领域
应用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依据 、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供应商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经市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采用 *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在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下,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一定等级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之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明确供应商应提供一定等级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之一;也可以在评分办法中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设置一定的信用分值,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选择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设置分值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的 *高分值。企业信用等级、信用提示及分值占比情况如下表(参考):

信用等级企 业 信 用 提 示分值参考占比
AAA企业信用程度优良,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保障,环境因素变化对其稳定发展影响极小,违约风险极低。100%
AA企业信用程度良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好的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能会影响其发展,违约风险低。85%
A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较好的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一般,违约风险较低。70%
BBB企业信用程度一般,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能提供一般的保证,存在违约风险。50%
BB企业信用程度欠佳,履约能力欠佳,有较大的违约风险。30%
B企业信用程度差,履约能力弱,有重大的违约风险。15%
CCC企业信用程度很差,履约能力很弱,违约风险很大。10%
CC企业信用程度极差,企业没有履约能力5%
C企业无信用,接近破产0%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参考占比,自行设置信用分值档次。
第七条 市信用办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择优选取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平、独立原则,根据《淮安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必须报市信用办备案后方可应用。
第八条 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第九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应用信用报告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宣传、培训和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务办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实施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的指导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市财政局、市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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